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他常见问题解答(审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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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哪些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指南》办理手续(后附指南)。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手续可在区经贸局办理吗?

答: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不含服务贸易领域项目和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且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均可在所在区经贸局办理。另外,根据市贸工局深贸工发〔2004〕4号文,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级或以上审批机关审批外,其余均可在所在区经贸局办理。

三、设立外资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四、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五、设立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股份制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3、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协议和公司章程(正本各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各方发起人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最近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1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二)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提交如下材料: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公司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原件)、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各1份;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提交如下材料: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4、发起人协议(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5、公司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1份;

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8、其他必须的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第1联。

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增加)经营范围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有无法律依据和必要?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一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九、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 (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调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8)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9)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它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减资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后提交。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董事长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修改章程(合同)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 董事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提前解散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投资者股权变更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必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打印、董事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 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属上述(1)、(2)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公布)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与其它公司合并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预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公司盖章);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式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合并公告的刊报原件各1份;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

(5)市工商局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立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已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书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各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5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填报纸《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5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5)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

(6)各分立后企业各填报《企业批准证书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投资者股权质押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 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

3、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

4、 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5、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公司名称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股东名称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因股东名称变更而修改章程(合同)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修改章程(合同)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变更名称的股东为境内法人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及其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变更名称的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原件);变更名称的股东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提交其名称变更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其更名后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章程(合同)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提交补充章程原件4份;两个或以上投资者共同投资的外资企业还需提交补充合同原件1份;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单一股东的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合同、章程如有修订,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对由深圳市审批的项目,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免交);

9、《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法定地址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地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调整产品外销比例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二十二、异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入深圳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 申办深圳市贸工局初步同意企业迁入的意见文件,须提交如下的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8、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 申办深圳市贸工局正式同意企业迁入的批准文件,须提交如下的材料:

1、深圳市贸工局及深圳市工商局同意企业迁入的意见文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原注册地审批机关同意迁移的批文、原注册地登记机关开具的迁移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3、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二十三、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出深圳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8、深圳市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歇业)申请表》、深圳市地税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清查检查结果表》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迁入地政府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关于同意企业迁入的意见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内再投资须符合哪些条件?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境内投资,分别按照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或限制类申报,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投资限制类项目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的材料分别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或第九条执行。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书、设备清单一式二份。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免税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

答: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可以进口免税设备,另外鼓励类项目可以自有资金进口免税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二十七、能否成立一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哪些条件?申请时须提交哪些材料?一般多长时间有批复?

答:可以设立商业企业。无投资者实绩要求。提交材料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时间大约三个月或以上。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需哪些条件?申请时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7月1日开始已经放开。无条件。提交材料同设立企业或企业增加经营范围的须知。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报批吗?手续如何?

答: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须报批。可以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报批。

三十、境外企业在深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批吗?手续如何?

答:非企业经济组织按>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报批。其它外国企业在深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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