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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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一、  依据
  1、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3、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
  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实施办法》。
二、认定范围
  企业在申办(新设)、增资扩股、合作等活动中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20%以内的(包括20%),在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所占股份超过注册资本20%的,需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办理认定手续。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35%,如合作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比例是在一次活动中(新办企业、增资扩股、合作)技术成果所占比例的综合(即:假如有多项成果作价或者多人共有成果作价、多人以各自成果作价等,所有成果的合计占股份的比例)。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不能二次作价入股(如不能在申办企业时以一成果作价入股,扩股时仍以同一成果作价入股)。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拥有方对该技术法律状况的证明文件;含: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新植物品种权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享有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证明文件,并保证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新办企业章程;
  2、各方股东的协议文本(原件);
  3、出资各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4、实施该高新技术成果具体方案和步骤;
  5、合作方中有一方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须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或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
  6、中方科技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技术秘密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7、科技成果出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高新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说明文件:
  1、高新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
  2、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过程的简要说明;
  3、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证明:包括用户使用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等;
  4、技术查新报告、测试报告等;
  5、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分析报告。
四、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可作价出资入股
  1、该技术成果必须属于国家科技部和深圳市颁发的高新技术范围;
  2、该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3、该技术成果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4、技术出资方合法享有该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保证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
  5、新成立注册或者增资扩股、合作的公司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司。
五、认定书的作用
  经确认后,市科技和信息局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发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持该证书可以到本市工商部门注册。该证书只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注册用,不能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项目”等任何其他的证明。
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办理程序
  1、可在网上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条件、材料等)下载相关表格填写;
  2、将相关表格(含软盘)和出资入股相关材料提交市民中心收文窗口;
  3、市科技和信息局有关处室审核;
  4、局领导审批;
  5、颁发《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门事项而提出的申请,不作为项目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的证明。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一) 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 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四) 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五) 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六) 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且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证明;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
或协议复印件。

  4、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购地协议文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 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 由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4、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5、 若属于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6、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7、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8、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一)、(二)、(三)项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或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申请人上报材料按照本
办法的第三条进行初审;

(二)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三) 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将批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证书”;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五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二ΟΟ四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

  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高新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
  2、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过程的简要说明;
  3、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证明:包括用户使用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等;
  4、技术查新报告、测试报告等;
  5、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分析报告。
  •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可作价出资入股
  1、该技术成果必须属于国家科技部和深圳市颁发的高新技术范围;
  2、该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3、该技术成果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4、技术出资方合法享有该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保证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
  5、新成立注册或者增资扩股、合作的公司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司。
  •认定书的作用
经确认后,市科技和信息局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发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持该证书可以到本市工商部门注册。该证书只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注册用,不能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项目”等任何其他的证明。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办理程序
  1、可在网上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条件、材料等)下载相关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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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科技和信息局有关处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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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颁发《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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